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些法律知识你要知道

2024-02-27 06: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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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些法律知识你要知道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法律上虽有明确列举,但是法律无法对其进行穷尽式列举,人们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理解与认识上不尽相同,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时也会存在争议。鉴于此,本文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要点予以梳理探讨。

  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外,一般情况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夫妻双方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缔结婚姻,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自登记结婚之日起,双方任何一方因工作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等,均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在法律上对该财产均有平等的处分权,不因仅受一方支配而该影响其法律性质。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专利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因个人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专利权产生的收益,如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转让费、知识产权投资入股产生的收益等,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不动产、车辆、股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

  法律无法穷尽式列举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因此《民法典》在法条规定中设置兜底性条款,即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第二条中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范围,那么在法律上,哪些财产明确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前就已经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自然归其一方个人所有,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夫妻双方结婚后,一方因工伤、交通事故或第三方侵权遭受到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如工伤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这些钱系维持其未来生活所需的基本保障,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因此法律将上述财产定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该财产在上述第二条中已有提及,民法毕竟属于私法领域,只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将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指应当专属于夫妻一方使用的生活用品,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适宜使用的生活用品。例如,衣服澳门新葡平台网址8883入口、化妆品、护肤品等专属于一方使用、受益,对方不便使用的生活用品。此外,该处的生活用品还应限定为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购买的,价值不大的生活用品,如该生活用品系奢侈品或者贵重物品,还定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对另一方则是不公平的。

  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仅限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含1994年2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的夫妻双方,未形成合法婚姻关系的,如恋爱关系、未婚同居、婚外同居、无效婚姻以及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均非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

  夫妻共同财产必须产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双方登记结婚之日或者事实婚姻缔结之日起开始,至一方死亡或双方登记离婚之日终止。在此期间之外产生的财产如婚前财产或离婚后所得财产,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必须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合法财产,既包括劳动所得,也包括非劳动所得。该处的所得,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用和支配。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法律另有规定(如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学理上称为“家事代理权”)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最高法院观点:在本案中,许明旗取得夜光达公司股权时处于与郑少爱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股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审认定案涉夜光达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股权登记方有权单独处分股权,在无法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时,相关股权转让应为有效

  最高法院观点:股权不单纯是财产权,而是具有财产性权利和人身性权利的复合体,股东身份权应当由持股一方单独行使澳门新葡平台网址8883入口,其中的财产性权利只有当股权变现时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方单独进行的股权转让、质押系有权处分,在没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等事由时,相关股权转让、质押合同应为有效。

  最高法院观点: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资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夫妻一方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因此,夫妻一方转让其持有的婚前公司股权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法院观点:夫妻一方在未征得财产共有人另一方同意的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另一方对此不予追认,该承诺无效澳门新葡平台网址8883入口,并对另一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法院观点: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最高法院观点: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还。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支配权,但同时在做重大处分时也应注意征求另一方同意,否则该处分有可能会被归为无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时会因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有争议,对于夫妻而言,如能协商一致,可以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以尽可能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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